第九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十项规定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