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扣留其车辆,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