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扣留其车辆,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