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