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车辆上改装、加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