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车辆上改装、加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