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