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窨井的设置、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窨井管理单位应当巡查道路上设置的窨井设施,每日不少于一次。发现井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无法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