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晒场、晾晒物品、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和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