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