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利用各种资源,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拓宽、改造,并纳入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