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停车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停车场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