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利用各种资源,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拓宽、改造,并纳入交通安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