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工会提出的涉及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采纳的应当落实;不予采纳或者暂时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理由不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日内做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