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工会接到投诉、举报、报告或者通过其它途径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所属范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