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案。对受理的举报、控告、报告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对已立案的,应当及时派员进行调查,听取用人单位的申辩,收集有关证据。

(三)处理。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处罚建议;

1、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做出书面答复。

2、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关递交《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劳动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3、劳动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处罚后,应当及时将处罚结果反馈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四)督促。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向劳动监察机关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有关进展情况,督促尽快整改、予以处罚。

(五)结案。对整改到期的案件,应当及时派员复查。用人单位确已改正的,由监督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批准结案。对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整改的,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