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件;(二)告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调查应当作出笔录,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