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调查应当作出笔录,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