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原利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五)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的责任;(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