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