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原利用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跨区使用草原的,草原所在地的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原使用地的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