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跨区使用草原的,草原所在地的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原使用地的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