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

与法律援助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社会团体、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