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公民,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为公共福利组织、公益事项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