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管辖第十二条已废止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但是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有关管辖争议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管辖。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