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管辖第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审判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项,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