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有效市、县、乡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领导;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