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乡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

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领导;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