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乡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组织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

除前款规定外,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参与农业科技成果的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认可。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