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可以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以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兴办为农业服务的技术经济实体。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优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