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拨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