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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