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