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辖村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当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