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到发包方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鉴证或者公证。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要求对合同鉴证或者公证的,由合同当事人到发包方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鉴证或者公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