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二)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三)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土地用途;(四)流转方式;(五)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家政策调整后的权利和义务);(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八)违约责任;(九)约定的其它条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