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程序第十九条已废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变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