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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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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九条

已废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变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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