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