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