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