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