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监测、抽检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费用。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