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及其包装标识进行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追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有义务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