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档案、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三)对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标准的农产品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