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有效省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省级决算的三十日前,责成省审计部门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如实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预算收支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二)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四)对审计出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