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省级决算之前,应当先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