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预算执行、预算变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