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预算执行、预算变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