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有效省级决算由省政府在下一年的第二季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省级和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的主要科目,如果有决算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