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省级预算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省政府应当编制预算变更方案草案,并及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十五日前,将预算变更方案草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初步审查后七日内将修改的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反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