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级预算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省政府应当编制预算变更方案草案,并及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十五日前,将预算变更方案草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初步审查后七日内将修改的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反馈。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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