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九条有效省政府对省级预算中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必要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