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政府对省级预算中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必要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