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八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