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省级预算与各市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各市向省上解收入、省对下级返还或者体制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上报国家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省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省对下级转移支付表;

(五)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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