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七条有效省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一)省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二)省级预算与各市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各市向省上解收入、省对下级返还或者体制补助的具体办法;(三)上报国家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省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四)省对下级转移支付表;(五)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