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