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